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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VP 科技劵

TVP 科技券計劃 (Technology Voucher Programme) 由創新科技署推出,目的是致力提升香港中小企業的科技應用,加快業務發展,提高企業生產力,減低日常營運成本,從而增強香港中小企的總體競爭力。

申請沒有行業限制,涵蓋各行各業,而資助高達$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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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 2022 年1 2 月,已批出 19,462 宗申請,資助總額約32.7億,當中約96%是中小企,成功率高達98%

政府資助:75%

資助上限60萬元 以3:1配對模式 政府資助3/4金額 企業/機構需承擔1/4金額
同一時間最多進行一個項目 單一項目完成後 才可以進行一下個項目
項目推行期≤12個月 提早完成項目 或 延長項目推行期不超過六個月無須事先取得批准
最多六個項目 批核上限六個項目 超出項目需企業/機構自行承擔所需費用

TVP資助條件及常見申請項目:

1

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(非上市)

成立滿3個月(不需最少一年期)

在香港有實際業務證明

2

1.購買、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內必要的組件、科技服務方案、軟件或硬件,但它們必須是按客戶的要求「訂製」的。

2.如果要購買、租用或訂購項目內必要的組件、科技服務方案、軟件或硬件,但它們是「現成」的,那麼,它們的成本不能超過項目的50%。

3.如果獲批的項目超過$50,000,科技券的項目審計費用也可以使用科技券資助,上限為$2,000

4. 科技券款項是按項目作出資助,日常的營運支出並不屬科技券資助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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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200個成功客戶

我們已經成功為超過200家企業成功申請並批核「科技券計劃」,成功率達100%,最高資助額更達 60 萬,可用作建立網店及會員系統(CRM)等。

資深顧問

香港資助顧問有限公司的顧問團隊只專注於TVP科技券計劃申請,顧問團隊擁有資深的經驗,平均超過5年申請經驗,深入了解政府資助申請機制,為你提供最專業可靠意見。

1V1定制化方案

我們會先了你的企業發展需要及其生意模式,進行深入評估,從而製定一個最合適的申請策略。省卻企業自行申請的時間,同時減低申請失敗的機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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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條龍助您申請TVP科技劵 數碼營銷冇難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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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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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核金額

常見問題

原則上,基金並沒有限制公司開立的時間,「新公司」亦可以申請,只要有實質業務營運。而公司不一定要有「利潤」,只要有「收入」。雖然合符上述資格即可申請TVP科技劵,申請時必須附上企業運作證明紀錄,因此建議需要至少3個月以上的正常業務運作才申請

無論有限公司或無限公司均可申請BUD專項基金。除上司公司以外,所有香港註冊的公司都合乎資格,甚至是上司公司旗下的非上市子公司。兩者需要提交的公司資料文件略有不同。有限公司主要提交BR、CI、NAR1、MPF紀錄及審計報告;而無限公司主要是Form 1a、BR及報稅紀錄。

如果您同時擁有數間公司,這些公司可以同步提交TVP申請。自2020年8月起, 由相同股東分別持有 30%或以上股份的公司不再視為「關聯企業」,累計資助總額將分開計算,即每間公司均享有最高$80萬資助額。

項目成功獲批,只代表企業「有資格」去取得某個上限的資助,而實際能取得多少資助,要看企業提交的最終報告是否所有開支都認受。

一般營運成本不會獲科技券資助,如:

  • 員工薪金、津貼
  • 日常營運所需的辦公室設備/硬件、軟件及科技方案
  • 與科技無關的專業服務費
  • 市場推廣費用
  • 交通和住宿
  • 現有設備的採購、維修保養、保用及保險
  • 融資支出及行政費用
  • 在項目獲批之前或項目期以外產生的支出。

每宗合資格的申請會按個別情況予以評審和考慮。評審準則包括:

  • 申請項目與其業務的相聯性,項目應該幫助企業提升效率、升級轉型、提高生產力。
  • 預算是否合理-署方就市價作出評估,各個開支項目是必要的,並與推行項目有直接關係。
  • 推行細節是否合理-考慮因素包括訂定具體的項目成果、評估項目可行性。
  • 科技券計劃委員會及創新科技署所知悉顧問及/或服務提供者的不良記錄(如有)。

你只能夠在同一時間提交一份科技券申請書。申請者完成較早前獲批的項 目及提交項目最終報告後,方可提交新申請

相關機構(即以不同業務成立的機構,但由相同人士在有關機構分別持有 30%或以上擁有權(如有關機構由持股公司持有,則追溯最終至屬自然人 身分的股東)會被視為同一機構,以計算累計資助總額(即累計資助上限 為 80萬港元)。申請者提交申請時,須在申請書表明是否有任何相關機構 曾申請或曾獲科技券資助。

申請者在同一個已獲批的項目中的相同開支項目,不可同時申請及接受其他直接的本地公營資助計劃。

每名申請者最多可獲批六個項目,惟累計資助上限為 80 萬港元。為確保 能專注推行項目,申請者不得同時進行多於一個科技券項目。申請者完成 較早前獲批的項目及提交項目最終報告後,方可提交新申請。

根據科技券《申請指南》附件一,「僱用人數」須包括經常參與申請者業 務的東主/合夥人/股東,以及申請者在提交申請書時的全部受薪僱員。 該等僱員(包括長期或臨時聘用的全職及兼職受薪僱員)必須由申請者直 接支付薪酬。一般而言,在計算商會或機構的僱員數目時,只會包括其員 工而非其會員。